李某被诉诈骗罪,律师成功变更罪名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为了以“帮忙理赔”的名义对P2P的受害人实施网络诈骗,于2019年3、4月在未提供任何书面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某晚将被告人李某约至一家宾馆,要求被告人李某搭建“理赔中心”网站,并对网站和相关链接页面进行修改,后又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帮忙更换该网站的域名,后被告人刘某通过该网站共骗得人民币140万余元。
案件难点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与刘某犯诈骗罪,对李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李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李某,参加了庭审的全过程。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代理亮点
1.本案庭审期间仅法庭调查发问环节就耗时近3个小时,由于在侦查阶段所形成的各被告人供述对于被告人李某非常不利,律师通过在法庭调查环节对各被告人的的交叉发问,推翻了侦查阶段所形成的各被告人供述中对李某不利的内容。2.对于法律适用标准的精准把握。律师通过“体系解释”、结合立法本意等方法对相关多个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并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还原的事实,指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法律适用错误,该意见不仅赢得了合议庭的认可,通过法庭辩论环节更是赢得了作为法庭上“对手”的公诉人的认可。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全盘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在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纠正了公诉机关起诉中对于李某的定性,未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