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与公司劳动报酬纠纷,律师介入成功解决

发布时间:2022-09-24 14:32:48 点击数量:0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日,吴女士进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但该公司未与吴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吴女士工作至2018年4月16日,要求该公司支付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案件疑点

  吴女士是否为该信息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辩称,吴女士原是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吴女士的申诉请求。

  办案经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女士聘请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了解案情后,于2018年4月19日代理吴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办案结果

  仲裁委裁决如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7982.69元。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被申请人该技术有限公司(即吴女士的用工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仲裁委的裁决。判决结果如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7982.69元。

  律师感言

  妇女工作者在怀孕期间,很有可能面临用工单位开除、辞退、或以各种理由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广大妇女劳动者非常不公平,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均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当用工单位违法解除怀孕期间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有两种维权方案:第一种,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至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综合下来能较好维护权益。

  本案我所委托人吴女士,即是聘请律师积极维权的成功案例。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更需要律师的帮助、法律的支持,我国劳动法也是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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